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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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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交通运输综合服务中心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职工心理健康教育是全面推动素质教育,培养高素质人才的迫切要求。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大力加强和完善我单位职工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全面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构建心理保健网络,积极有效的预防心理危机事件的发生,并及时对职工中出现的心理危机进行预警和干预,促进职工健康成长,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心理危机干预是指对那些存在心理危机倾向或处于心理危机状态的个体或群体提供支持和帮助,使之最终战胜危机,重新适应生活

第二章 内容和目标

第三条 对职工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把握,认真分析原因,收集信息,对发展态势做出预测,并制定处理预案,根据情况有效实施,确保职工思想稳定和上级有关精神的有效贯彻。

第四条 对一些敏感性、群体性问题保持高度警觉,积极主动采取预防性措施,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

第五条 对职工中出现的突发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和及时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

第六条 对职工工作中易出现问题环节加强防范与教育,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避免恶性事件发生。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七条 我单位成立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八条 我单位成立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具体落实和实施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由各部门主管职工工作的领导负责,公布联系方式,保证职工辅导中心部门主管领导之间联系畅通。

第九条 加强专业队伍建设,专业队伍由专职和兼职心理健康教育人员组成,是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的专业指导者。定期安排心理健康教育人员接受心理咨询技术及督导的培训,以更新知识,提高觉察能力,保证高质量的心理辅导服务。

第十条 加强职工组织与单位心理社团的建设。承担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的工作,营造有浓厚心理健康教育气氛的校园环境。通过周末电影、电台、网络、心理健康教育宣传周、讲座等形式进行心理健康知识的宣传,配合单位的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

第十一条 要不断提高个别咨询的服务水平。继续实施预约与急诊并轨制度,职工提出咨询要求要尽快给予安排,建立多渠道信息收集机制,完善职工心理危机干预流程制度。

第十二条 要根据职工的需要开展团体辅导。为发生突发事件所在部门职工进行团体辅导,为有成长需要的职工提供成长团体心理辅导等。

第四章 预防及教育

第十三条 做好职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应立足教育,重在预防。对职工进行生命教育,引导职工热爱生活,热爱生命,善待人生。对职工进行自我意识教育,引导职工正确认识自我,愉快接纳自我,积极发展自我,树立自信,消除自卑。对职工进行危机应对教育,让职工了解什么是危机,在什么情况下人们会出现危机,哪些言行是自杀的前兆,对出现自杀预兆的同学如何进行帮助和干预。

第十四条 开设全校性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引导职工树立现代健康观念,应针对职工中广泛存在的环境适应问题、情绪管理问题、人际交往问题、婚姻情感问题等开展系统的理论活动。根据不同职工心理需求开展专题讲座。争取每年有 2—6 场讲座。各部门应在职工中大力开展丰富多彩内容新颖的心理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职工心理健康社团的重要作用,形成良好的心理健康氛围。通过主题讲座,帮助职工优化个性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第十五条 建立职工心理健康普查和排查制度。

一、单位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每年对全校新生进行心理健康普查,并根据普查结果筛选出心理危机高危个体,与辅导员一起对这些职工做好危机的预防与转化工作。

二、各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对考试不及格职工的重点排查;对经济特别困难职工的重点排查;对违纪职工的重点排查;对人际关系困扰职工的重点排查;对性格孤僻职工的重点排查。

第十六条 建立职工心理档案。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建立中职工心理健康档案,同时建立《职工心理危机预警库》,将全校有心理危机倾向及需要进行危机干预的职工信息收入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建立职工心理健康汇报制度。为掌握全校职工心理健康的动态发展,随时掌握高危个体的心理状况,学院建立职工心理问题报告制度。

一、部门主管要深入职工之中并通过职工骨干及时了解职工的心理健康状况,如发现职工心理问题迅速恶化或发现有严重心理问题的职工,应将职工的情况以书面形式迅速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在心理咨询室值班期间发现职工存在心理危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以书面形式报告给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对职工中存在严重心理危机、发生心理危机事故及其处理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单位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汇报。

第十八条 建立职工心理危机评估制度。职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对报告的存在心理危机的职工进行及时的心理危机风险评估。

第十九条 建立职工心理健康信息反馈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及时将全校职工的心理健康状况、进入《单位心理危机预警库》中的职工名单、职工心理健康普查结果、上报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职工的心理评估结果和通过其他途径获取的有心理危机倾向的职工名单及心理评估结果等相关信息,反馈给单位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五章 危机干预

第二十条 发现高危人群,建立预警机制,迅速处理危机,最大可能保障职工生命安全。

第一节 预警机制

第二十一条 通过职工心理健康普查和对职工实行主动排查制度, 做好职工心理危机早期预警工作,应做到对职工的心理状况变化早发现,早通报,早评估,早治疗,信息渠道畅通,应急反应快速,力争将职工心理危机的发生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三级预警机制,遇到异常和紧急情况及时向上一级报告。

二、一级预警:部门

部门主管认真学习本实施办法,广泛深入地了解职工、帮助职工。发现有危机可能的职工要立即上报给部门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领导小组。

三、三级预警:单位

各主管领导要主动关心职工的工作和生活,做职工的知心朋友,密切关注职工的心理和行为,成为职工心理支持力量。当发现有危机可能的职工时,负责人应立即采取措施,立即干预,并迅速上报给单位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节 干预对象

第二十三条

心理危机干预主要涉及的领域包括创伤后应激障碍、自杀、性暴力、家庭暴力、药物成瘾以及丧失亲人等诸多方面。

确定对象存在心理危机一般表现为在具有重大影响的生活事件中,情绪剧烈波动或认知、躯体或行为方面有较大改变,且用平常解决问题的方法暂不能应对或无法应对眼前的危机。

第二十四条 对存在下列因素之一的职工,应作为心理危机干预的高危个体予以特别关注:

一、新生心理健康测查中筛选出来的心理障碍、心理疾病以及具有自杀倾向者。

二、过去有过自杀的企图或行为者或家庭亲友中有自杀史或自杀倾向者。

三、存在诸如躯体疾病、家庭变故、人际冲突等明显的应激事件或突遭重挫者。

四、长期有睡眠障碍者。

五、有强烈的罪恶感、缺陷感或不安全感者。

六、感到社会支持系统长期缺乏或丧失者。

七、经济严重贫困者。

八、性格有明显缺陷,情绪低落抑郁者。

九、有明显的精神障碍者。

十、存在明显的攻击性行为或暴力倾向,或其它可能对自身、他人、社会造成危害者。

十一、其他有情绪困扰、行为异常的职工。

十二、上述多种特征并存的职工,应成为重点干预的对象。

第二十五条 对近期发生下列警示讯号的职工,作为心理危机的重点干预对象及时进行危机评估与干预:

一、情绪突然明显异常者。如特别烦躁、高度焦虑、恐惧、易感情冲动;或情绪异常低落;或情绪突然从低落变为平静;或饮食睡眠受到严重影响等。

二、表达过死的念头,讨论过死的方式。包括在信件、日记、网络、图画或乱涂乱画的只言片语中流露死亡念头者。

三、谈论表达过自杀计划。

四、不明原因突然给同事、朋友或家人送礼物、请客、赔礼道歉、述说告别的话等行为明显改变者。

第三节 干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对有心理障碍职工的干预措施:

一、了解情况及时通报

职工所在部门领导首先通过全面了解和倾听,迅速确定问题的严重程度,将情况通报单位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领导小组及心理咨询中心。

二、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部门负责人将以恰当的方式约谈该职工及有关人员,了解当事人真实的心理状态和所面临的问题,初步判断问题性质和严重程度。

三、确定应对方案

心理辅导中心根据初步诊断,经汇报单位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领导小组及和相关辅导员协商,确定应对方案。如果职工心理问题比较轻微,属心理咨询范畴,可以由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解决;如果确定当事人心理问题比较严重,可能属于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则根据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进行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对有严重心理障碍或精神疾病或有明显的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职工的干预措施:

一、迅速通报相关部门

心理辅导中心发现严重心理问题职工,必须在第一时间通知单位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职工所在年级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小组。如果是班级发现严重心理问题职工,必须及时通知单位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心理辅导中心,并由心理辅导中心做出初步诊断。

二、及时通知职工家属和带领职工就医

如果心理健康辅导中心怀疑当事人可能是精神疾病,或发现有明显的自杀征兆及自杀未遂的问题,由职工所在部门主管通知家属,在家属知情并同意的情况下,由部门主管配合家属送职工到专科医院就诊;如部门主管与职工家属未能就职工送医诊治之事达成一致意见,则需要职工家属签署职工因心理障碍需到医院就 诊知情同意书,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职工及职工家属负责。

若短时间内部门主管难以与职工家属取得联系,而职工的心理问题已严重危及到自身或他人生命安全,则由部门主管负责直接送职工到专科医院就诊;同时,通过各种方式与家属取得联系。

三、 做好监护工作

家属未到达之前,一般情况下,看护工作由职工所在部门主管负责。

第二十八条 对于名单进入《职工心理危机预警库》的职工或突发心理危机的职工,根据其心理危机程度实施心理危机干预。其危机程度由职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专家组评估确定。

第二十九条 建立支持体系。单位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丰富职工业余生活,培养他们积极向上、乐观进取的心态,应在职工中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人际氛围。职工辅导员应该经常关心职工的学习生活,帮助职工解决生活上的困难,与职工交心谈心,做职工的知心朋友。职工骨干对有心理困难的职工提供及时周到的帮助,真心诚意地帮他们渡过难关。应动员家属对有心理危机的职工多一些关爱与支持。

第三十条 建立治疗体系。对有心理危机的职工应进行及时的治疗。对症状表现较轻危机程度不高者,以在单位接受心理咨询或到市级以上专业机构接受心理、药物治疗;对症状表现较严重危机程度较高者,必须离单位接受专业机构治疗。

第三十一条 建立阻控体系。对于单位可调控的引发职工心理危机的人、事或情景等刺激物,单位应协调有关部门及时阻断,消除对危机个体的持续不良刺激。对于危机个体遭遇刺激后引起的紧张性反应、可能攻击的对象、单位应采取保护或回避措施。

心理咨询师在接待有严重心理危机的职工来访时,在其危机尚未解除情况下,应采取相应有力措施,不应让职工单独离开。

第三十二条 建立监护体系。

一、对于患有心理疾病的职工根据医生诊断结果和建议, 如果采取在校边工作边治疗的方式,需要职工家属签署职工因心理疾病在校边工作边治疗知情同意书, 由家属陪伴监护,由此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职工及职工家属负责。同时,职工所在部门要成立不少于三人的监护小组,及时了解该职工的心理与行为状况,对该职工进行安全监护。监护小组应及时汇报该职工的情况至情况稳定。

二、经心理健康辅导中心评估确认存在严重心理危机者,应通知职工家属立即来单位,在单位与家属做安全责任移交之前,职工所部门应对该生 24 小时特别监护。对心理危机特别严重者,家属又没能及时赶到时,职工所在部门应立即将其送往专科医院治疗。对于出现危机事件的职工在医院接受救治期间,职工所在部门亦指派人员在场协助至职工家属到达。

第三十三条 对恶性事件的干预措施:建立救助体系对职工突发性事故,职工所在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并立即报告单位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其成员应立即赶赴现场,负责紧急救助的现场协调及指挥,现场紧急救助各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当危机事件发生时,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人员与医疗、救护部门联系。

(二)保卫处工作人员负责保护现场,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取证;配合单位及医疗部门进行医疗救护过程中的安全监护;接收由有关部门出具相关的证明材料,以备处理善后事宜。

(三)负责对当事人实施紧急救治,并配合相关救护部门人员工作。

(四)职工所在部门主管应及时与职工家属或其法定监护人取得联系,并做好职工家属来校的心理安抚和各项服务工作。

(五)职工处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校内职工的稳定及相关工作。

(六)职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制定心理救助方案,实施心理救助,稳定当事人情绪。

(七)开展事后辅导工作。危机事件结束后,职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需要对与当事人密切接触的职工、领导和有关人员开展心理辅导工作,帮助他们缓解紧张情绪舒缓压力。

(八)做好资料搜集、整理、总结工作。危机事件处理结束后,由职工所在部门写出《危机事件处理报告》,报送单位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节 后期跟踪

第三十四条

一、根据医生对患病职工的诊断结果和建议,患病职工所在部门按单位有关规定为职工办理病假或修养手续。

二、因心理疾病而修养的职工申请复工时,除按单位职工管理办法办理外,还应出具精神卫生专业医院的心理疾病康复证明。

三、因心理疾病而休学的职工经批准复工后,职工所在的部门应对其工作生活进行妥善安排,帮助该职工建立良好的支持系统,引导同事避免与其发生激烈冲突。应安排专门人员对其密切关注,了解其心理变化情况。辅导员每月至少与其谈心一次,并通过周围其他同事随时了解其心理状况,在每月填写一次的《职工心理健康状况表》里向职工心理健康教育中心报告该生的心理状况。

第三十五条 对于因有强烈自杀意念或自杀未遂而复工的职工,职工所在的部门应对他们给予特别的关心,和其家属应保持密切的联系或由家属陪伴监护,并签署文字材料。同时应安排同事对其密切监护,制定可能发生危机的防备预案,随时防止该职工心理状况的恶化。

第三十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上述职工保持密切的关注,定期以预约咨询或随访咨询的形式,对这些职工的心理健康情况进行鉴定及风险评估。并将鉴定结果及时反馈给职工所在的部门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小组。

第三十七条 开展辅助性的心理辅导工作心理健康辅导中心需对与上述职工密切接触的职工和领导开展辅助性的心理辅导工作,帮助职工和领导正确认识该生的心理问题,缓解紧张情绪,消除歧视心理。

第六章 工作制度

第三十八条 做好职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项长期任务,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应建立以下制度:

一、培训制度。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应对专、兼职心理咨询老师、部门领导实行定期培训。

二、备案制度。职工重大危机事故发生后(含已遂和未遂),职工所在部门在事故处理后应将该生的详细材料(包括遗书、日记、信件复印件)提供给职工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备案,填写《职工危机事故情况表》。

三、鉴定制度。职工因心理问题、心理疾病需病假、修养、复工的,应到专业医院进行鉴定。

四、保密制度。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人员应对工作中所涉及干预对象的各种信息严格保密。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九条 单位各部门尤其是参与危机干预工作的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服从指挥,统一行动,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对因自己的失职造成职工生命损失的,要对单位或个人实行责任追究:

一、危机事件处理过程中需要某些单位协助而单位负责人不服从协调、不听从指挥的;

二、参与危机干预事故处理的单位,在接到职工心理危机事故报案后,拖延时间不能及时赶到现场,而延误时机的;

三、对职工心理危机不闻不问,或知情不报,或不及时上报,或执行部门危机干预方案不力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针对职工的实际情况,本着教育为主、及时干预、跟踪服务的原则,制定好本年部门职工心理危机干预工作的具体措施,畅通职工心理危机的早期预警通道,经常性地对本部门有心理问题的职工进行逐一排查和分析。应对经济困难职工、适应困难职工、突然遭受重大打击的职工给予特别关注,随时掌握心理危机高危职工的心理变化。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在开展危机干预事故处理过程中,应做好资料的收集与证据保留工作,包括与相关方面打交道的重要的记录、书信、照片、电话录音、谈话录音等。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单位职工心理危机预防与干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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