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交通运输局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风险防控措施清单(2024年) | ||||||||||
序号 | 违法风 险点 | 风险等级 | 行政相 对人 |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 行政强制依据 | 社会危害 | 法律责任 | 防控措施 | 责任单位 | |
1 |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 高风险 | 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五条 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载运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并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分装;拒不卸载、分装的,可以代为卸载、分装,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对卸载在固定超限检测站点的超限超载货物,当事人应当自 卸载之日起十日内领取。逾期不领取的,经再次通知限期十日内领取后仍不领取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处理。 未经许可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承运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 1、严重破坏公路、桥梁设施,增加养护、维修费用,缩短使用寿命。2、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交通安全。3、扰乱交通运输业正常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4、阻碍运力结构升级。5、大幅增加废气排放,污染环境。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宣传,提高货运经营者守法意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承担该职责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及执法大队 | |
2 |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 高风险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严重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3、破坏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经营秩序。4、国家税收流失。5、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1、加强宣传,提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意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 |
3 |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 高风险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严重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3、破坏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经营秩序。4、国家税收流失。5、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1、加强宣传,提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意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 |
4 |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高风险 |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严重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3、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4、国家税收流失。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1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客运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违法所得超过2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宣传,提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意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 |
5 | 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客运包车经营 | 中风险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 1、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2、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六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六)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 1、加强宣传,提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守法意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 |
6 |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 中风险 |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 1、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2、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客运班车不按照批准的配客站点停靠或者不按照规定的线路、日发班次下限行驶的;违反前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相应许可 | 1、加强宣传,提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守法意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 |
7 | 出租汽车运营中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 低风险 | 出租汽车驾驶员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无 | 1、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2、破坏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二项 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 1、加强宣传,提高出租汽车经营者守法意识。 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 |
8 | 对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行为的行政检查 | 中风险 | 水路运输承运人 |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存在安全隐患。2、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的船只无法购买保险,抗风险能力较差。3、扰乱水路运输正常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4、阻碍水路运力结构升级。 | 《河南省水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水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件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该船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加强宣传,提高水路经营者守法意识。 2、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 承担该职责的海事综合执法大队 | |
9 | 对建设工程从业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为的监管(交通运输领域) | 中风险 | 自然人、法人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1、存在安全隐患 2、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3、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1、加强宣传,提高交通工程施工企业的安全守法意识。 2、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 承担该职责的海事综合执法大队 | |
10 | 未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未建立岗位职责及责任追究制度;未对货运车辆及驾驶员基本信息进行登记;为货车提供虚假装载证明;未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拒不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拒不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 低风险 | 货物源头企业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七条 从事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等货物装载的集散地 以及货运站(场)的经营者(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明确装载、计量、放行等有关从业人员职责,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二)配置符合国家标准的货运计量和监控设备并保持正常 运行,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实时、准确将货运车辆装载、配载信息传输至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 (三)对货运车辆的行驶证、车辆营运证和驾驶人从业资格证等基本信息进行登记; (四)为货运车辆如实计重、开票、出具装载证明; (五)建立货运车辆装载登记、统计制度和档案; (六)接受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公布本行政区域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并实行动态调整。 | 无 | 1、扰乱正常的道路运输运输市场秩序 2、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1、引导,定期巡查源头企业,引导企业建立相关制度。2、回访查阅相关制度与信息登记情况。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 |
11 | 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高风险 | 货物源头企业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八条 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无号牌或者无车辆行驶证、车 辆营运证的货运车辆装载货物;不得超过规定标准装载货物;不得放行超限超载货运车辆。 | 无 | 1、扰乱正常的道路运输运输市场秩序 2、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得不到有效遏制 3、有可能发生交通事故 |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1、严格落实执法人员驻站+巡查监管模式。2、强化源头管控。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 |
12 | 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 | 中风险 | 货运企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 无 | 1、存在安全隐患 2、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3、容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1、建议企业加强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条例宣传学习。2、严格处罚标准。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 |
13 | 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转让、出租、涂改、伪造《道路运输证》 | 低风险 | 货运企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二十条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按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从事货物运输经营,不得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道路运输证》不得转让、出租、涂改、伪造。 | 无 | 1、存在安全隐患 2、容易造成安全事故 3、扰乱正常的道路运输经营秩序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 1、建议企业加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条例宣传学习培训。2、严格处罚标准。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 |
14 | 强行招揽货物;未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 | 低风险 | 货运企业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 国家鼓励实行封闭式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情况发生。 | 无 | 1、扰乱正常的道路运输市场秩序2、容易造成交通事故 |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其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强行招揽货物的; (二)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 | 1、建议企业加强从业法律法规条例宣传学习力度。2、增强路面巡检力度。 |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