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交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汴政办〔2023〕17号)等法律法制和文件精神,市交通运输局与市公安局前期经过多次调研,结合本市实际,起草了《开封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4日前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
运输科电话:0371-23886121
邮箱:kfsjtjysk@163.com
附件:《开封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年10月16日
附件:
开封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公交专用车道管理,规范城市道路行车秩序,保障公交优先通行,提高公交车通行效率和城市道路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关于推进城市公共交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若干意见》(交运发〔2023〕144号)、《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汴政办〔2023〕17号)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专用车道,是指在道路同一路幅内,划出专用时段供公交车辆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车辆通行的车道。公交专用车道设施包括标志标线、停靠站点以及通行信号、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相关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公交专用车道的规划、建设、运行、设施保护及其管理。公交专用车道施划标准需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507—2004)等有关公交专用车道设置要求执行。
第四条 公交专用车道的建设管理应当遵循公共交通优先通行、优先保障路权分配、提高城市道路使用效率、节省公众出行时间、改善交通环境等原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 市交通运输局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应当充分考虑道路车道数、公交车流量、乘客客流量、道路饱和度等因素,符合条件的道路应同步设计公交车专用车道。
- 市、区城市道路建设部门按照责任归属,安排落实公交专用车道建设、技术监控设备、标志标线施划和维护经费。
市公安局根据道路通行状况,设置公交专用车道专用时间(全天候或分时段);在公交专用车道路口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地设置公交优先信号灯,有条件的路口进行渠划,将公交车专用车道连成网,保障公共交通路权优先。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专用车道规划、建设及通行管理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市、区城市道路建设部门在开展道路及附属设施建设或改造时,要与公交专用车道专项规划充分衔接,并督促建设单位推进落实。
第八条 在新建、改建、扩建、整修城市道路上建设公交专用车道时,由市公安局督促道路建设实施单位落实公交专用车道的标志标线施划、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智慧交通管理系统设置及维护,并依法对公交专用道通行秩序进行管理。
第九条 设置有公交专用车道的道路,项目建设业主部门和市、区城市管理部门,应统筹做好绿化管理工作,项目移交前、后应当适时对其两侧或者路中的行道树、绿化隔离带中的苗木实施修剪,防止影响、妨碍公交车正常通行和监控设备的正常使用。
第十条 公交专用车道工程竣工后,由项目建设业主单位组织开展验收;有关标识标线、通行信号和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等由市公安局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已建成的公交专用车道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有关部门(单位)临时占用、挖掘公交专用车道,道路建设项目未移交城市道路管理部门的,应向项目建设部门提出申请;道路建设项目移交后的,应向城市道路管理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同意并告知公交企业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三章 运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 公交车辆在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通行顺序行驶和停靠、驶离站台,不得超速行驶、 违规超车,不得随意在站台外停车上下乘客;
(二)行经道路交叉路口时,应当按照行驶方向提前驶入导向车道;
(三)不得随意驶入非公交专用车道,如遇前方有障碍时,可以临时借用相邻车道,超越障碍后应当返回公交专用车道内行驶,不得影响其他车辆通行;
(四)遇交通管制等情况时,服从公安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五)应避让在公交专用车道上执行紧急任务的车辆。
第十三条 乘客乘坐公交车时,应当在公交站台(点)有序候车,不得在公交专用车道内候车。公交车在公交专用车道发生交通事故和其他突发事件时,乘客应当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换乘其他公交车。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公交专用车道专用时间段借用公交车专用车道:
(一)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交通执法车、抢险救援车等车辆在执行紧急任务时,环卫清扫车辆、园林施工养护车辆作业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可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
(二)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规定,且正在运载学生的校车;
(三)遇到交通管制、交通事故或突发事件时,社会车辆可以在现场交通警察的指挥下借用公交专用车道通行,并应在通过管制区域和事发地点后立即驶离公交专用车道;
(四)社会车辆因出入沿途单位而短暂穿越公交专用车道;
(五)公安部门允许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借用公交车专用道超车或者在公交车专用道内停车;禁止非机动车、行人进入公交车专用道内通行;
(二)在公交停靠站台(点)前后30米范围内进行停靠的;
(三)占用公交专用道或者在公交站台(点)堆放物料、摆摊设点;在公交车专用道及其附属设施上张贴标语、悬挂物品、广告标识等;
(四)移动、遮挡、涂改、损毁公交专用车道标识标线设施的;
(五)其他影响公交专用车道使用的行为。
第十六条 公交车辆上安装的车载以及公交专用车道配建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资料,可作为公安部门认定占用公交专用车道等违法行为的依据。
第十七条 除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社会车辆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公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