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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征求《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第二批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发布单位:局机关        发布人:超级管理员        日期:2021-08-31         浏览次数:7366

根据我市交通运输行业的实际情况,我们起草了《开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第二批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于2021915日前将意见建议电子文档反馈至市交通运输局执法监督科,并留下您的姓名与联系方式,以便我们进一步与您联系。邮箱:fgk788@163.com。联系电话:23985788,22993190

附件:开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2021831



开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行政相对人违法风险点及风险防控措施(第二批征求意见稿)
序号 违法风
险点
风险等级 行政相
对人
法律依据(实施依据) 行政强制依据 社会危害 法律责任 防控措施 责任单位
1 违法超限运输行驶公路 高风险 道路货物运输承运人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河南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十五条经检测认定的超限超载货运车辆,载运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车辆并责令承运人自行卸载、分装;拒不卸载、分装的,可以代为卸载、分装,所需费用由承运人承担。
    未经许可超限超载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告知承运人到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公路超限运输许可手续。
1、严重破坏公路、桥梁设施,增加养护、维修费用,缩短使用寿命。2、极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交通安全。3、扰乱交通运输业正常秩序,破坏行业公平竞争。4、阻碍运力结构升级。5、大幅增加废气排放,污染环境。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对在公路上行驶的车辆,车货总体的外廓尺寸、轴荷或者总质量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汽车渡船限定标准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1、加强宣传,提高货运经营者守法意识。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承担该职责的超限运输检测站及执法大队
2 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严重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3、破坏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经营秩序。4、国家税收流失。5、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对未取得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许可,擅自从事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加强宣传,提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意识。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3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对无证经营以及在限期内拒不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的,可暂扣运输车辆,出具暂扣凭证。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严重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3、破坏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经营秩序。4、国家税收流失。5、有损城市文明形象。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对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加强宣传,提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意识。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4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高风险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1、严重危害公共安全。2、严重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3、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4、国家税收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对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加强宣传,提高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意识。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5 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客运包车经营 中风险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三)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不按照包车客运标志牌载明的事项运行的,线路两端均不在车籍所在地的,按班车模式定点定线运营的,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的;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1、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2、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规定,对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加强宣传,提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守法意识。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6 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中风险 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一)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 《河南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能现场处理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暂扣车辆营运证、客运车辆线路牌等证件,开具暂扣凭证,并责令其限期到指定地点接受调查处理。  1、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2、破坏道路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规定,对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配客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班次行驶的车辆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1、加强宣传,提高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者守法意识。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7 出租汽车运营中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低风险 出租汽车驾驶员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二)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
1、侵害乘客的人身财产权利。2、破坏出租汽车运输市场经营秩序。 《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对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的出租汽车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1、加强宣传,提高出租汽车经营者守法意识。2、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承担该职责的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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