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 根据《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封市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文〔2018〕45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是市政府工作部门,为正处级。
第三条 职能转变。加快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完善综合运输服务衔接机制。优化交通运输服务方式,统筹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加强交通运输管理,推动交通运输转型升级。强化交通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统筹推进交通运输“放管服”改革和交通运输信用体系建设。
第四条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交通运输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落实省委工作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交通运输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交通运输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承担涉及全市综合交通运输的规划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公路、水路等规划,指导全市交通运输枢纽规划和管理。
(二)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等行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监督实施。参与拟订全市邮政、地方铁路、轨道交通、民航产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拟订有关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
(三)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指导全市道路、水路客运及有关设施规划和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城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负责保护辖区内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四)承担全市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负责水上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防止污染,以及船舶与港口设施安全保障、危险品运输监督、航道管理、渔船检验及其监督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负责本行业行政许可项目的审批。
(六)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协调全市公路、水路有关重点工程建设和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七)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全市高速公路及重点干线路网运行监测、联网管理和协调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地方交通战备工作,承担国防动员有关工作。
(八)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运行情况,做好网络安全工作,开展相关统计工作,发布有关信息。指导全市公路、水路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九)执行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科技政策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科技研发,推动行业技术进步。
(十)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
(十ー)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引进利用外资、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有关职责分工。
1.开封市交通运输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综合交通运输规划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衔接平衡。
2.开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提出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开封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核准、审核公路、水路、邮政项目须征得开封市交通运输局同意。
3.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参与轨道交通规划;开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规划和建设。两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确保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与城市公共交通整体规划有效衔接。
第五条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文电、会务、机要、保密、档案、信访等工作,承担政务督查、政务信息、政务公开、宣传、外事等工作,负责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二)行政审批科。负责全市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架埋管线,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管(杆)线、电缆审批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审批;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审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审批;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占用、挖掘公路或使公路改线审批;市域内超限超载车辆行驶公路审批;跨县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运站、客运站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及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水路运输业务经营审批;船员资格证登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许可;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竣工许可工作;负责行政服务窗口工作,负责统一受理、送达交通运输窗口的行政审批事项,协调相关业务科室办理行政审批事项的进度,并对办理质量进行日常监督;承担电子政务和“放管服”改革相关工作。
(三)执法监督科。推进行业依法行政;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指导行业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公路路政管理以及超限运输治理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管理中的货运源头治超工作;依法依规实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监督检查;负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市交通运输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按程序调用县(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伍人员力量;参与实施交通管制。
(四)综合规划科。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拟订全市综合交通运输发展政策、组织编制综合交通运输规划,负责编制全市公路、水路等规划,承担有关协调工作;组织拟订相关行业发展规划,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规划;承担有关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审核工作;负责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国家和省市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并监督实施;按规定权限审批、核准上级和市规划内及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审批;承担有关环境保护、利用外资、统计工作,监测分析交通运输运行情况并发布有关信息。
(五)财务审计科。拟订全市公路、水路行业有关投融资政策;承担专项资金、预决算、政府采购、外资、信贷有关工作;承担直属单位财务和资产监管以及机关、直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公路、水路市重点基本建设项目的绩效监督及内部审计工作;承担机关财务管理工作。
(六)人事科。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干部人事、劳动保护等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负责全市交通运输行业教育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智力引进工作。
(七)建设科技科。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监督实施公路、水路建设及维护的相关政策、制度、技术标准;承担市重点公路、水路等工程施工许可、监督管理、竣工验收工作,指导全市公路、水路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拟订公路、水路行业科技、信息化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行业网络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重大科技项目研究;承担行业有关标准、质量和计量工作,指导行业生态文明和节能减排工作;负责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八)运输管理科。负责与有关部门建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协调配合机制,承担涉及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相关协调工作;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管理工作,监督实施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负责全市船舶检验工作;指导全市有关道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指导交通运输枢纽管理工作;指导公共汽车、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出租汽车和汽车租赁等工作;指导公众出行路况信息服务和咨询工作;参与拟订全市物流业发展有关政策,按规定负责道路、水路物流市场有关管理工作;承担全市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和航道的监督管理;负责道路运输管理,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从业人员管理,道路客运、货运、危险货运、出租车及客、货运输站管理,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控监督管理;负责市交通战备办公室日常工作。
(九)安全监督科。组织拟订全市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机制建设,承担有关道路、水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监督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相关抢险救援工作,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和紧急客货运输,负责安全信息统计、分析、报送等工作;负责保护辖区内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行政管理;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负责离退休人员工作。
第六条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机关行政编制35名。暂核定局长1名,副局长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安全总监、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副科级领导职数8名(含机关纪检书记)。
核定机关驾驶员编制1名。
第七条 开封市交通运输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规定由市委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委编办承担,规定的调整由市委编办按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4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