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范政务信息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保障政务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防止在政务信息公开过程中泄露国家秘密和其他不应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审查工作。
第三条信息公开审查应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信息均应进行审查。
第四条各分管领导和科室负责人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五条对拟公开信息的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各科室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制度的要求,结合本科室业务工作流程和特点,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科室负责人为保密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各科室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下列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八条各科室对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信息产生的科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由局办公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审查意见;
(三)机关分管领导审查批准。
第九条不同行政机关和科室共同形成的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的行政机关或科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或科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条各科室对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要填写《保密范围和密级不明确事项申报表》,属于主管业务方面的,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其他方面的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一条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信息,行政机关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十二条各科室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三条拟公开的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公开的方法处理。
第十四条各科室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造成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保密审查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