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各出租汽车企业:
按照《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 知》要求,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 行)》(交运发〔2011〕第463号),我局对《开封市出租汽车企 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汴交〔2013〕174号)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开封市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第 一 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建立完善出租汽车行业 诚信体系,提升出租汽车服务水平,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 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和《河南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 质量信誉考核评分标准实施细则(试行)》(豫交运出租〔2012〕1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市范围内的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三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开封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指导全市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开封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我市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
第二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第五条出租汽车企业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别用AAA级、AA级、A级和B级表示。
第六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指标包括:
(一)企业管理指标:经营场所、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合 同管理、驾驶员权益保障、信息化建设、服务质量信誉档案、车 辆基础台帐、保险、收费管理、值班制度、企业文化、教育培训等情况;
(二)安全运营指标:应急管理、安全责任落实、交通责任事故率、交通责任事故伤人率、交通责任事故死亡率等情况;
(三)经营行为指标: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违法行为等情况;
(四)运营服务指标:车容车貌、服务评价、乘客投诉及处理、媒体曝光等情况;
(五)社会责任指标:维护行业稳定、精神文明创建、节能减排与环保等情况;
(六)加分项目:政府及部门表彰奖励、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七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行基准分值为 1000分的计分制,另外加分分值为100分。考核周期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且其出租汽车驾 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不少于90%的,为 AAA级 ;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700分至849分之间的,或者综合得分在850分以上,但其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
级为AA级及以上的比例低于90%的,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 级:
1. 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2. 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3. 违反法律法规,组织或引发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4. 损害出租汽车驾驶员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或引起重大信访事件发生的;
5. 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6. 出租汽车驾驶员有20%以上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 B级的;
7. 不按要求参加年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或不按要求报送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材料,拒不改正的;
8. 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经查证属实的;
9. 未按要求建立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档案,导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无法进行的;
10. 不接受行业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监督和检查的;
11.考核周期内因服务管理等原因被投诉三次,并经查实的;
12. 擅自提高国家规费收费标准和增加其它违规收费项目的;
13. 发生重大事故不及时上报,或者隐瞒事故责任的;
14.企业或所属驾驶员发生其它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五)考核周期内经营时间少于6个月的,其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 级。
第三章 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九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当建立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加强 对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的管理,及时将相关内容和材料记入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并应指定专人负责。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包括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工商执 照、从业人员数量、出租汽车数量、车辆运营证件、经营场地、管理人员数等情况;
(二)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制度、劳动合同或经营合同、 安装卫星定位系统、电召服务系统及车载终端设备、企业文化与职工教育培训等情况;
1.驾驶员管理情况:驾驶员聘用、继续教育、驾驶员激励和 约束机制、退出机制等制度建设,合同情况,驾驶员培训、学习等证明材料;
2.车辆管理情况:车容车貌、检查记录;企业应投保交强险、
第三者责任险的相关台帐;
3.收费管理情况:企业收费项目、标准、依据、公示情况和企业收取驾驶员相关费用的收费凭证;
(三)安全运营情况,包括安全责任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及 预警管理制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交通事故处理等情况。企 业营运出租汽车安全事故年度汇总表(含每次交通责任事故、违 章时间、地点、肇事车辆、肇事原因、驾驶员基本情况、死伤人数及后果)等,安全学习记录;
(四)经营行为情况,包括对驾驶员交通违法行为、经营者和驾驶员经营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等情况;
(五)运营服务情况,包括乘客投诉、媒体曝光、核查处理和整改等情况;
(六)社会责任情况,包括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车辆能耗和使用节能减排技术等情况;
(七)稳定情况,包括影响社会稳定事件的时间、主要原因、事件经过、参加人数、社会影响和处理等情况;
(八)加分项目情况,包括获得政府和部门表彰、社会公益、新能源出租汽车使用等情况。
第十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并在考核周期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
第十一条出租汽车企业应在每年的1月10日前,向开封市公路运 输管理处申请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并如实报送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档案等材料。
第十二条开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对初评结果进行为期10天 的公示,被考核企业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开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书面申诉或举报。公示结束后,开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应对企业的申诉和社会
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各项指标的最终结果对企业质量信誉等级进行评定并逐级上报。
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开 封市公路运输管理处核定,并报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考核等级为AAA级的,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定。最后考核结果将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记录在企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检查(考核)记录”栏里(具体为签注质量信誉考核结果,并加盖公章)。
第四章奖惩措施
第十三条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作为配置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的重要依据,并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A 级的 出租汽车企业,推荐参评省部级的出租汽车行业优秀企业,或在 申请新增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时有优先权;或在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时予以加分;
(二)对近三年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被评为AA 级及 以上的出租汽车企业,在申请出租汽车经营权延续经营时,在符合法定条件下,可优先予以批准;
(三)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 级的出租汽车企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
(四)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 级的出租汽车企 业,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不能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权服务质量招投标。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是 指在考核周期内,对出租汽车企业的管理制度、安全运营、经营行为、运营服务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综合评价。
本办法所称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是指由于出租汽车企 业的原因,造成严重人身伤害或重大财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服务质量事件。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开封市出租 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实施细则(试行)》(汴交〔2013〕174号)同时废止。